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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案之从轻处罚

作者:王国强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7-10-13 16:05 浏览量:918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4)浦刑初字第 某某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

辩护人王国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某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8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辩护人王国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11月起,被告人梁某某在其租借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同济村果园队189-1102室内开设一无名游戏机房,设置名为鲨鱼海洋的游戏机(八人位)一台、名为双响龙的游戏机(八人位)一台、名为武则天的游戏机一台、名为黄金万两的游戏机一台、名为斗地主的游戏机二台(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后雇佣申某某(另行处理)提供上、下分服务,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4423日晚,叶某、祝某某、倪某某(均另行处理)在该无名游戏机房内进行赌博活动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梁某某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申某某、邱某、叶某、祝某某、倪某某、杨海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查封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拍摄的照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有关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梁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梁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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